昌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4财保191号 申请人:***,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17602368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对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 二、如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单子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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