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民初2045号
原告: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北207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96787223G。
法定代表人:王得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1760236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