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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民初2045号 原告: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北207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96787223G。 法定代表人:王得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1760236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