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522民初1264号 原告:***,男,1994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00元,减半收取9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