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104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河南旭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86号2号楼2单元10层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旭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104民初26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