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2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雄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封开县。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婵,广东南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上诉人广东雄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2)粤1202民初7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雄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肇庆市封开县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在肇庆市封开县内,理应由封开县人民法院管辖,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本案是劳动争议,劳动仲裁裁决阶段已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在诉讼中,本案尚没有终局裁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尚不明确,不能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作为本案属地管辖的判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劳动义务的地点。本案广东雄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的《简易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约定劳动内容、地点:“甲方(上诉人)安排乙方(被上诉人)在肇庆市××提质扩容项目工作,从事预算工种工作,其职责是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双方当事人已约定肇庆市××作为履行劳动义务的地点,应认定该地点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肇庆市××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广东雄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广东雄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