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中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24证保1号
申请人:***,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峰,广西博辉思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坤凤,广西博辉思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1361X。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晨华路3号。
法定代表人:潘海洪。
被申请人:广西中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55472801XF。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1号明湖大厦D座1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苏武勤。
申请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本院调取全州县民政局2019年5月6日17时45分至17时55分全州镇西堤路方向的监控视频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全州县支行2019年5月6日18时11分至18时17分全州镇西堤路方向的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提取、复制全州县民政局2019年5月6日17时45分至17时55分全州镇西堤路方向的监控视频资料;
二、提取、复制中国人民银行全州县支行2019年5月6日18时11分至18时17分全州镇西堤路方向的监控视频资料。
审 判 员 蒋艳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 琳
书 记 员 唐园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