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陕西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30民初115号
原告:胡某某,男,生于1971年7月21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某某,男,生于1992年4月8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79年9月26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陕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石某某、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胡某某以“已私下达成协议,纠纷得到解决”为由,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计1031元,原告胡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刘涛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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