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智阳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金智阳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12执8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智阳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站前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161289001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77号三江大厦1栋1单元3层01、04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35954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江西金智阳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8)赣0112民初3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无私人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2018年12月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50304.5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2月8日未执行150304.5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8日向案件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