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智阳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金智阳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赣0112执873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的(2018)赣0112民初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智阳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 磊
书记员 杨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