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欣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腾达建筑设备租赁行与青海欣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8民初5823号
原告:玉树市腾达建筑设备租赁行,住所地:玉树市扎西科路气象站西2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721MA75N9M63W。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山美,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欣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35号1、2、3号楼1单元2-10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79918880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树市腾达建筑设备租赁行与被告青海欣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树市腾达建筑设备租赁行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树市腾达建筑设备租赁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树市腾达建筑设备租赁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玉树市腾达建筑设备租赁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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