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欣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海欣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523民初1133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5日生,回族,住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欣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35号1、2、3号楼1单元2-1036室。
法定代表人:程山,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贵德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欣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桂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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