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欣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海欣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青0104执83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欣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青海欣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12489.8元,案件受理费97,以12489.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94%计算自2019年11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2021年3月26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案件受理费及利息14270.18元(劳务工资12489.8元、案件收费97元、利息514.08,迟延履行利息1169.3元)。本案执行费89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33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8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831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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