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3民初920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毅,系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欣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35号1、2、3号楼1单元2-1036室。
法定代表人:程山,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浩,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欣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花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马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