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欣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欣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3民初920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毅,系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欣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35号1、2、3号楼1单元2-1036室。
法定代表人:程山,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浩,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欣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花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马月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