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木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2138号 原告:太原木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西街奇天瑞钢材市场一市场新B区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9MA0LM7A2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徐州北路170号宇恒大厦11楼B、D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7906734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烟台仙客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百色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D4A73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正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同顺路16号招商海德花园8号楼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WFCJJ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27-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P4Q7J8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太原木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仙客居酒店有限公司、青岛正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诉讼费用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原木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 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邵 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