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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昊睿亮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金鑫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02执131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昊睿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85号85-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金鑫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青岛昊睿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金鑫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106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6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