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贵州荔波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初198号
原告: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100号2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9256642P。
法定代表人:王超,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琴,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洁,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荔波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民族体育中心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2163003603。
法定代表人:廖辉,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荔波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白桂刚
审 判 员 陈福江
审 判 员 朱代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闵 梅
书 记 员 雷春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