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3执147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9256642P,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100号27-7。法定代表人:姜红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龙,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石阡县河西街佛顶山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224730974314R。
法定代表人:涂建廷,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彪,该局副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3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石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申请人工程款8911763.79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39392.0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缴纳执行费71959.00元。被执行人石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石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欠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6511763.79元,诉讼费39392元。双方于2022年1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于2022年2月1日前还款100万元;6月份还款150万元;9月份还款150万元;12月份还款150万元;余款在2023年春节(2023年1月22日)前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623执14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审 判 员 毛明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蔡以君
书 记 员 彭朝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