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民初161号
原告: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100号27-7。
法定代表人:王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琴,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洁,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新华南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康建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莎,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交费期间原告向本院邮寄诉讼费缓交申请,但又于2022年1月19日通过微信明确向本院表示已经与被告签订和解协议并提交江油公证处办理公证,故不缴纳诉讼费,请按撤诉处理。现缴费期间已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 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