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彩易;深圳市彩易某某电有限公司;浙江彩易某某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552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
测村100号2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9256642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彩易**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
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创谷4栋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84059670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彩易**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
溪镇苏福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36457329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彩易
**电有限公司、浙江彩易**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9041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
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102830元,上述款项
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100630元(本金100000元、**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630元)、诉讼费779元、执行费1421元。现被执行人已
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
190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
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
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
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9041号民
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