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2484号
原告: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100号2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925664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万通街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3009330698W。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益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78.92元,减半收取计29789.46元,由原告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琼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葛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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