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011民初1715号
原告:**,女,1987年5月17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椑南乡红庙村1组44号附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系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9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重庆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彭水县郁山镇朱砂村**。
法定代表人:梁文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大川水岸小区****4-1。
负责人:毛勇,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飞,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鲤湾路4号办公楼五、六、八层北半部分。
法定代表人:黄家兴,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郑伯秋
人民陪审员  刘明金
人民陪审员  曾正东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 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