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02执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棬子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冲,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醒民镇。
被执行人:重庆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沙陀居委乌江港湾B-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8ADK04。
法定代表人:罗小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40号1幢1层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8E37P。
法定代表人:罗琼。
被执行人: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川水岸小区29号2单元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7813134B。
负责人:毛勇。
本院在执行***与张雪琴、重庆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雪琴、重庆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雪琴名下有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渝D820T7的大众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立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贺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