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02执5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棬子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冲,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醒民镇。
被执行人:重庆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沙陀居委乌江港湾B-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8ADK04。
法定代表人:罗小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40号1幢1层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8E37P。
法定代表人:罗琼。
被执行人: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川水岸小区29号2单元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7813134B。
负责人:毛勇。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股权、保险、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重庆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决定,并将被执行人***、重庆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忠
审判员 刘立红
审判员 李 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