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三欣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4民初89号 原告:重庆三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动力村5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0JWNN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70FU2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三欣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重庆三欣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欣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三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原告重庆三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晓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