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10779号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望场村开山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X2208332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70FU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16.18元,减半收取计2308.09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利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