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隆县嘉峥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6民初2662号
原告:武隆县嘉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羊角镇田湾村田湾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3L29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70FU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隆县嘉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隆县嘉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隆县嘉峥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隆县嘉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6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隆县嘉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