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民初10225号
原告: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岗路高速连接线向北1.5公里处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71929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耿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