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郑州乔富恒表面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28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岗路高速连接线向北1.5公里处路东。
法定代表人:秦孝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加东,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荥运路与织机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冯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振,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2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2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增军
审判员  曹逢春
审判员  黄智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