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张喜顺、潢川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初13771号
原告***,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何丽芳,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备授权。
被告张喜顺,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潢川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潢川县城关机场十二区三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喜顺、潢川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