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潢川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初13771号 原告***,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备授权。 被告***,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潢川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潢川县城关机场十二区三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潢川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