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潢川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德祥投资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鹤民立保字第11号 申请人潢川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城关机场十二区三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德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潢川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河南德祥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向其偿还工程款3978.6万元,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德祥投资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浚县财政局的履约保证金155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潢川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潢川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浚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应收款150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担保的财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德祥投资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浚县财政局的履约保证金155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