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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6943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9号楼5层1单元601。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

被告: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高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夏世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代丛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