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康某某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1051号之一
原告:山东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1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季秀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瑜,北京市世联新纪元(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男,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苏,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高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夏世群,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芮,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某某、被告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山东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德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崔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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