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8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实昊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高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夏世群,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实昊星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实昊星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实昊星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刘昭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翟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