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9482号
原告: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515号2幢9层。
法定代表人:杨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玉全,女,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高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夏世群。
原告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以与被告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愿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玲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洪阳
书 记 员 李洪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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