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5民初1653号
原告: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高昌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477071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尚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文峰路867号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尚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