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

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705执保27号
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20)皖0705民初1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帐户下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600万元的财产。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帐户下600万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600万元的财产查封、扣押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书记员  张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