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711民初244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裴自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