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2420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镇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雅,女,1996年1月15日出生,住庆阳市。
被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56号附10号。
法定代表人:裴自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以其欲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退付原告***100元。
审判员 文晓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玉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