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20号
申请人:四川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10层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DF4YG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56号附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3511X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川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452873.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淼
书 记 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