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91财保90号
申请人:洛阳炎民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东马沟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峰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火炬大厦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中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涧西区蓬莱路2号洛阳国家大学科技园3-1幢40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洛阳炎民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峰渡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洛阳中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730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峰渡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洛阳中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30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炎民商砼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