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财保86号
申请人:洛阳炎民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东马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街43号7幢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洛阳炎民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洛阳炎民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97456.0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炎民商砼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97456.06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07元,由申请人洛阳炎民商砼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