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鸿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星星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鸿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财保416号
申请人:扬州市星星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灯具城410。
法定代表人:董如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鸿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友爱街**东城人家**楼**。
法定代表人:胡美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扬州市星星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宁夏鸿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4566元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宁夏鸿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4566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1593元,由申请人扬州市星星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