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鸿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木尔马建材有限公司与宁夏鸿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宁0181民初17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木尔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鸿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夏木尔马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木尔马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木尔马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木尔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哈 莉
书 记 员 马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