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民初948号
原告: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友爱街121号东城人家82号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西路盈华商厦第二十层。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11号7幢5楼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钢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与建设街交汇省人才大厦B座16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钢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40元,减半收取计6870元,由原告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潇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