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鸿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民初948号 原告: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友爱街121号东城人家82号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西路盈华商厦第二十层。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11号7幢5楼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钢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与建设街交汇省人才大厦B座16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钢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40元,减半收取计6870元,由原告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潇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