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民终7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宁夏固原市。
上诉人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22)宁0425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案定于2022年7月4日15时开庭审理,上诉人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上诉人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