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鸿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宁0104执保733号 ***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113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申请人银川滨河水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属于依法应当保全情形,该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11348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