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民初15056号
原告: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友爱街121号东城人家82号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银川国际商贸城东配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法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发生重大疫情),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任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