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2385号
原告:安平县友杰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新民村村南260米处。
法定代表人:韩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梦,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将,男,安平县友杰种植专业合作社员工。
被告: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9号3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彩云,女,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安平县友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安平县友杰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平县友杰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余婕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