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1民初357号

申请人:五莲县吉原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街头镇石材产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6980858778。

法定代表人:岳洪娟,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9号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00299744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梁山县。

被告:***,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梁山县。

申请人五莲县吉原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绿京华生

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五莲县吉原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询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0000元。申请人提交保险保函一份为该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五莲县吉原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

三、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20元,由申请人五莲县吉原石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注: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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